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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劳动仲裁申请的几种情形

作者: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2-08-06 点击:0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什么情形下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以受理申请人劳动仲裁申请呢?下面和深圳劳动仲裁律师网一起了解一下:
一般来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五种情形:
1、主体不适格;  
2、申请人与申请仲裁的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  
3、争议内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4、争议不属于受案仲裁委员会的管辖;  
5、申请书及有关材料不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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