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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状态一直为“提示付款待签收” 该情形是否构成票据拒付|深圳票据律师

作者: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1-05-27 点击:0

2018年2月11日,被告雷某公司作为出票人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开具了案涉的电子承兑汇票,号码为****,到期日为2019年2月11日,票面金额为100万元。票据收票人为白某公司,承兑人为被告星某公司。该票据通过连续背书转让,2018年11月1日由被告丽某公司背书转让给一某公司。一某公司成立于2011年3月31日,原告张某为该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2018年10月22日一某公司完成注销登记。票据到期后经持票人提示承兑,星某公司分别于2019年1月31日支付10万元、2019年11月28日支付10万元至一某公司建设银行账户,剩余80万元汇票金额至今未付。经提示付款后至今,该票据的状态为“提示付款待签收”,于是原告向法院起诉。
被告雷某公司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原告未提供涉案汇票被拒绝承兑的证明,不享有对雷某公司的追索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持票人只能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得不到付款时,才可以行使追索权,根据票据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本案中,涉案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待签收”,原告未能出具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也不存在原告可以直接行使追索权的其他法定情形,原告不享有对雷某公司的追索权。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张某对雷某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向票据出票人以及前手行使追索权条件是否成就问题。依照《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条“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的,承兑人应在收到提示付款请求的当日至迟次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付款或拒绝付款”,“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在票据到期后收到提示付款请求,且在收到该请求次日起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仍未应答的,接入机构应按其与承兑人签订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进行如下处理:(二)承兑人账户余额在该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截止时不足以支付票款的,则视同承兑人拒绝付款,接入机构应在下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开始时,代承兑人作出拒付应答,并代理签章”。案涉票据到期日为2019年2月11日,案涉票据至今未能足额支付,因此被告星某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拒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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