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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不能兑付可以向前手起诉要求哪些费用(深圳票据律师)

作者: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1-11-05 点击:0

在现在的商业活动中,电子商业汇票非常普遍,电子商业汇票在给予商业便利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商业风险。其中最为常见的就是汇票到付期限到期后,提示付款时被拒。当持票人提示付款被拒后,持票人可以起诉前手,那可以起诉要求哪些费用呢?下面深圳票据律师网就和大家一起了解一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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