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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1-11-06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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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纠纷律师咨询:  

票据相关法律知识  
票据提示付款被拒,那么持票人可以向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那么如何行使追索权呢?  
一、先要明白什么是汇票追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因此,所谓汇票追索,是指汇票付款期限到期后,持票人在提示付款被拒后享有的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的一种权利。  
二、什么时候可以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三、行使追索权的条件  
1、要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持票人因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取得拒绝证明的,可以依法取得其他有关证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书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  
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2、拒付通知义务。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付款证明文件之日起三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3、要在期限内行使。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可以向哪些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五、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主张哪些费用?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六、再追索权的行使  
如果前手收到下一手的追索通知后履行了偿付义务,那么其就享有与持票人同一权利。即可以向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这种权利称为再追索权。注意,再追索权应当在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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