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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22修正)主要修订了哪些内容

作者: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2-08-08 点击:0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决定》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22年3月28日表决通过,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7月28日批准,于2022年8月4日在深圳人大网予以公布。  
经研究本次修订主要有以下几块重大修改:  
第一、明确了首月工资的支付规则。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22修订版)(以下称新规)在《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版)(以下称旧规)第十一条的基础上新增第二款,内容为“工资支付周期为一个月的,自用工之日起至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满一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可以在首个工资支付日按日折算支付,也可以在下一个工资支付日合并支付,具体由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确定。”  
该新增的内容主要是针对员工工资的支付规则。即员工入职首月,如是月中入职,距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满一个月的情况下,其首月工资的可以在最近的第一个工资支付日按日折算支付,也可以在下一个工资支付日一并支付,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
企业操作建议:针对首月工资发支付规则,建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入职时签署的《劳动合同》中进行明确。  

第二、修订了奖金发放规则(重大修订)。  
旧规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员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  
而新规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支付周期未满的员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计发;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的约定计发;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没有约定的,按照依法制定的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计发;没有约定或者规定的,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  
比照新旧规定可知,旧规规定:对于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等奖金,员工离职时应按其实际工作时间折算发放。实践中我们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很多公司对该规定有异议,如年终奖系年终时才发放,但员工中途离职,很多公司是拒绝发放的。但根据旧规,即使员工中途离职,公司也是要发放的。  
而新规则更合理,更体现尊重双方意思自治原则。根据新规,员工中途离职的,那么其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是否要发放呢?首先要看双方劳动合同怎么约定的,按劳动约定来发放。如劳动合同约定中途离职的,不享有当年的年终奖的,则员工就无权主张年终奖。如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则看集体合同有无约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没有约定的,则看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如果规章制度亦无约定,则按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由此可知,对于年终奖等奖金的发放,新规首先是看双方有无特殊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才按旧规的原则即按实际工作时间折算发放。
企业操作建议:  针对员工离职时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是否要发放?如何发放?建议用人单位在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或公司的规章制度中进行明确约定。

第三、工资支付表保存的时间为两年变更为三年。  
旧规规定企业应保存员工的工资支付表两年,新规则修改为三年。  
于企业而言,不要小看这保存年限的修改,因为这直接关系到在劳动仲裁诉讼中企业的举证责任。根据旧规,企业只对员工近两年的工资发放情况负有举证责任,两年之前的是由员工自己举证。现在根据新规,那么企业则需要对员工近三年的工资发放情况负有举证责任,三年之前的是由员工自己举证。因此企业需严格保管员工近三年的工资支付表,如到时举证不能的,则需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企业操作建议: 妥善保管员工近三年的工资支付表。

第四、工资单的变化  
旧规规定,企业应当给员工一份工资清单,并且需要员工签收。而新规对员工的工资清单的形式进行了明确,可以是纸制的,也可以是电子形式的,如电子邮件、微信形式发放,且不要求员工签收。
企业操作建议: 虽新规不再要求员工签收工资单,但从企业管理及后期可能的劳动仲裁诉讼需要,还是建议让员工签收工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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