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27在线法律援助网站,这里为您提供关于法律的各种相关知识。
当前位置:首页>金融投资>理财纠纷

深圳理财纠纷律师:委托他人理财无法要回本金怎么办

作者:法律服务网 日期:2019-03-20 点击:0

生活中,因理财知识的缺乏,经常有人委托他人理财的存在,委托人将款项支付给了对方后,对方没有按照归还理财款怎么处理,下面和深圳理财纠纷律师一起来看看以下案例:
 
案情概述: 
原告委托被告购买某理财产品,于2017年8月29日交付被告35000元,被告于同日向原告出具收条一张,载明“今收到邓某现金叁万伍仟元整,用某理财。如封闭期间资金损失,一切由我承担。(6个月期间)林某2017.8.29”。后原告向被告索要本金及收益,被告于2018年8月8日向原告出具保证一份,内容为“ms一事邓某3万5千元,如果刘某给我钱,我第一时间给邓某的钱,绝不失信。林某2018.8.8”,被告解释其均是通过刘某购买的某理财。 
被告林某辩称:1、原告诉请不能成立,因为原告本人是做产品直销的,在得知身边二院一朋友投入了该产品,赢得了上百万的利润的情况下,原告才多次找被告,请求投入该理财产品。2、被告于2017年8月29日收到原告35000元,当即将35000元转给公司报单人,后被告就将原告购买的该产品MT号发给了原告,由原告在该平台上自己设置了密码,自己经营。3、按被告出具的收条上的约定,如6个月期间资金损失由被告承担,所以被告承诺时间应至2018年2月份,而该产品原告一直在经营,2018年8月底该平台才关闭,原告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将自己的投资盈利取出,想获得更大的利润,应当承担经营风险。综上原告起诉被告无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认为:
原告委托被告购买某理财产品,被告同意,原、被告之间形成委托合同关系,被告作为受托人在完成委托事项即购买理财产品之后,负有及时向委托人告知情况的义务,被告抗辩在购买产品之后已及时将MT号告知原告,此后一直由原告自行打理账户,原告对此予以否认,原告陈述其账户一直委托被告代其打理,原告也从未收到被告的MT号,被告对该抗辩意见并无任何证据提供,故本院对被告该抗辩意见无法采信。其次,被告作为受托人,在答应帮原告购买某理财后自愿向原告出具承诺,6个月之内的资金损失由其承担,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符合法律规定,现被告亦无证据证明其在6个月到期后及时通知原告将该理财产品取出。第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保证亦能反映被告同意承担原告损失、向原告返还购买钱款的意思表示。综上,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35000元的诉求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从起诉之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经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林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邓某35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从2018年9月14日起以3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深圳理财纠纷律师提示:理财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