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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个人投资理财亏损能否要求个人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2-09-02 点击:0

案情介绍:
邓某向法院起诉称:白某以投资理财为由向其筹集资金96000元,口头约定月息2分,保本保息,期限一年。碍于朋友情面,邓某向白某银行账户转账了96000元。但白某只在2019年8月14日通过微信向邓某支付利息了2857元,剩余款项一直未归还。故诉到法院,要求判令白某偿还邓某投资款项96,000元及利息。
白某辩称:邓某告诉白某想投资外汇交易,以不会开户入金为由,转账到白某账户,让白某帮其开户。入金资金转过来以后,随即转入星某公司,并没有在白某卡上过多停留。后来,该公司以资金出现问题为由,拒不返还资金,现已联系不到该公司。由此产生的投资失败风险,依法由作为委托人的邓某承担,要求白某返还投资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中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邓某认为双方系委托理财合同,白某辩称涉案款项系邓某直接向星某公司的投资款,白某仅是代收代付行为。从微信聊天记录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可以确认,双方存在委托理财的事实。2021年6月12日白某向星某公司转账95,998.36元并未标注该款项系为邓某开立账户,也与邓某转账给白某的96,000元的金额不符,且2019年8月14日,直接由白某向邓某转账2,857元利息。综上,双方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委托理财合同。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和受托人均有权随时解除委托合同,故邓某有权要求白某返还投资款项,解除委托合同。委托理财可能产生收益,也可能产生损失。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双方间系无偿委托。从现有的工商登记来看,星某公司并不具备经营外汇的资质,白某作为理财经验丰富的人,为邓某选择存在缺乏相关资质的投资公司存在过错,应对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邓某对投资风险评估不足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按照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以96,000元为基准,邓某承担50%的责任,白某承担50%的责任为宜,白某应赔偿邓某损失48,000元。邓某要求白某支付利息没有法律依据,对此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一、白某支付邓某48,000元;
 
二审法院认为:
白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
二审争议的焦点是:白某对邓某的投资损失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一审判决白某承担50%的责任是否适当。一审认定双方之间系无偿委托合同关系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规定,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本案中,邓某委托白某为其投资,白某将邓某的款项投给了没有相应资质的星某公司,导致投资失败,对此白某存在重大过失,但邓某对投资存在风险亦应是明知的,一审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判决由白某对委托人邓某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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