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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理财亏了钱状告银行 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作者:法律服务网 日期:2019-07-18 点击:0
 
2007年11月5日,霍某某在中信银行英雄山路支行购买了两份共价值25万元的理财产品,双方约定理财期限3年。到期后,霍某某对该理财产品又做了5年展期,2015年11月18日结束后,共亏损了106116.12元。霍某某认为,中信银行应该赔偿自己的理财损失,并将此事诉讼至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信网(0532-80889431)获悉,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在对此事进行审理后,认为中信银行英雄山路支行对涉案理财产品存在的风险均作出了较为全面、具体的提示,并且霍某某在该材料中签字。因此,相应资金损失风险应由其自行承担。 
 
投资理财产品亏损10万多 
2007年11月5日,霍某某与中心银行英雄山路支行签订了两份“中信理财-代客境外理财产品4号”协议书,两份共计25万元,约定理财期限3年,到期日是2010年ll月8日。 
据霍某某介绍,当时签订的书面合同上规定的很多、很细,但是字体较小,而当时自己已经50多岁了,已经眼花,所以根本不懂所写内容,只是根据银行工作人员的指示来进行操作,期间并没有人详细解释过合同的风险条款。 
协议书到期后,霍某某发现自己购买的理财产品出现了亏损,为挽回损失,就上述理财产品与中信银行签订了为期5年的展期确认书,展期到期日为2015年11月8日。2015年11月18日,霍某某收到理财到期返还金额143883.88元,亏损了106116.12元。 
霍某某认为,自己将钱存入银行是信任银行,所以其有义务将钱财管理好,没有管理好是银行的错误,所以应该承担责任,并给自己一个负责任的合理的解决办法。因此要求中信银行赔偿此次理财造成的损失:本金l06116.12元、自2007年11月起计算的利息损失4万元,并将此事诉讼至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但是被中信银行以合同有风险条款为理由拒绝赔付。 
 
法院判决驳回诉讼 
信网了解到,此事经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霍某某、中信银行英雄山路支行签订的协议书、展期确认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享有权利。 
市中区人民法院认为,“理财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在理财产品花样繁多的情况下,霍某某作为投资者不仅仅需要投资意识,更需要理性考虑理财产品的风险控制情况,从而选择适合自己的理财产品。在涉案一系列书面材料中,中信银行英雄山路支行对涉案理财产品存在的风险均作出了较为全面、具体的提示,霍某某签署上述材料的行为表明其已清楚涉案理财产品存在的风险并作出认购的意思表示,因此,相应资金损失风险应由霍某某自行承担。并依法判决驳回霍某某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因不服一审判决,霍某某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对本案依法改判或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但是未提交新证据。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霍某某与中信银行英雄山路支行签订的“中信理财-代客境外理财产品”协议书及“中信理财之代客境外理财4号产品(人民币款)”展期确认书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系有效协议。 
上述协议书及展期确认书均载明了该款理财产品存在的风险因素,霍某某在此基础上作出了投资的决定,签订展期确认书时,中信银行英雄山路支行对其做了评估问卷,标明霍某某了解该理财产品存在的投资风险。在该种情况下,霍某某仍作出展期的决定,该种投资行为系其对自己货币财产进行的自由处分,其投资以取得收益作为目的,亦应对投资的损失予以承担。中信银行英雄山路支行在销售该款理财产品过程中,未有证据证实其存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的行为。因此,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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