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27在线法律援助网站,这里为您提供关于法律的各种相关知识。
当前位置:首页>金融投资>理财纠纷

收到投资理财款项未履行投资理财义务的 应当退还投资人款项

作者: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1-03-03 点击:0
 
案情介绍: 
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被告转账131400元,2015年5月25日转账50000元,2015年6月3日转账100000元,2015年6月8日转账100000元,2015年7月30日转账90000元。从2015年5月21日至7月30日期间,原告通过账号向被告账号,分五次转账,共计将471400元的款项转入了被告的银行账户用于投资理财。被告于2015年12月26日在深圳市某派出所所做的《讯问笔录》中称:“我把尹某给我的47万多加上我自己的一点钱,一共50万元,一起投资了股票,但是投资炒股票的详细凭据我暂时提供不了。”被告在微信上向原告承诺称:“半年内赚回来还你。若赚不回来被告会补上返还原告。”但之后却对原告联系方式进行拉黑处理,被告以自己实际的行为表明不履行返还投资款项的义务。原告尹某以被告张某未返还投资本金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返还投资本金4714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从起诉之日起,以4714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应计算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3、请求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法院认为:
原告转账471400元给被告投资理财,被告收到投资本金。被告虽在2015年12月26日某派出所所做的《讯问笔录》中称投资了股票,但也在笔录中称投资股票的详细凭据无法提供,故本院认定被告未按约履行委托投资理财义务。另外,被告还向原告承诺:“半年内赚回来还你。若赚不回来被告会补上返还原告。”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投资本金4714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涉案款项471400元。 
 
深圳理财纠纷律师网专业代理深圳罗湖南山宝安福田某盐田龙华光明等各区投资理纠纷案件,提供投资理财法律咨询及起诉维权等法律服务。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