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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民间理财产品投资纠纷井喷式增长 法官:增强证据意识

作者:法律服务网 日期:2019-12-02 点击:0

文章来源:正义网
  
正义网北京9月7日电(见习记者单鸽) 随着民间金融的日益活跃、多元,涉及民间理财产品的投资纠纷呈现了井喷式增长。6日上午,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召开涉民间理财纠纷案件新闻通报会。法官建议投资者增强风险意识和证据意识,切勿轻易相信商家机构“只赚不赔”的承诺,也不能基于对熟人、亲属的盲目信任而轻易投资。  
部分理财产品披着合法外衣掩盖违规行为  
理财产品多样,纠纷原因五花八门。据丰台法院调研的数据显示,2015年至2018年7月,该院共受理涉民间理财产品纠纷案件9162起,呈逐年上升趋势,其中,排名靠前的案件类型主要为民间借贷纠纷,占比达到了90%,另外还有部分理财产品以有限合伙协议、股权转让、债券转让、私募资金等方式运作。  
法官表示,民间理财产品形式多样,经常虚假宣传,并承诺较高的投资收益率,实际上偿付困难。据了解,目前涉民间理财产品承诺的年化收益率为12%—18%,约为同期存款利率的十倍甚至更多,投资者购买该类理财产品后,仅能收到极少部分的投资回报,后期很难获得按期返还的本金及收益。  
投资者证据意识不强,不善于保存维权证据也为投资者维权带来了困难。法院在审理时发现,大量的投资者在购买理财产品时疏于审核合同条款,怠于索要合同原件,支付方式也比较随意。“很多案件中,投资人甚至无法证明支付款项的事实,或者难以证明名义上的收款方与理财合同相对方之间存在对应关系,给维权带来了困难。”丰台法院民七庭庭长吕慧敏介绍说。  
同时,她也表示,目前民间理财产的出售通过线上和线下不同的渠道,品种众多,形式多样,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部分理财产品实际上是以金融创新为名掩盖金融风险、进行制度套利的金融违规行为。以私募资金型理财产品为例,资产管理公司通过与投资者签订《私募基金投资协议》的方式吸引资金,但协议内容繁杂,投资者通常难以理解,加之营销人员夸大营销,常常误导消费者忽视风险,投入资金。  
为此,法官建议,投资者增强风险意识和证据意识,切勿被虚假宣传的高收益蒙蔽和诱惑,购买理财产品时尽量选择正规的渠道,善于留存和妥善保管购买理财过程中形成的一系列证据,切勿向第三方个人账户内汇款。  

拉熟人投资被骗均成“待宰羔羊”  
在丰台法院通报的案例中,记者注意到,涉民间理财产品的案件中,涉众型理财产品较多,且投资者以中老年、家庭主妇等群体居多。理财产品销售方通过广泛发布广告的形式招募投资者,并招募大量的营销人员深入居民社区进行宣传,吸引中老年人等进行投资。  
张某是一名退休干部,家住在北京市怀柔区,退休后收入减少。开始时,张某很保守地把退休金存入银行,赚取不多的利息。2014年年底,张某多次在小区内收到某财富公司发放的广告,起初张某对此很是警惕,听听就算了,没有投资的想法。但是,陆续有亲友、邻居向张某推荐这家财富公司,劝她投资、购买这家公司的理财产品,并向她宣传收到高额回报的“成功经验”。  
禁不住一再劝说的张某试着投入了几万元的资金,很快就获得了收益。初尝甜头的张某果断地追加了投资,还大力向亲友推荐这种投资方式。谁知没过多久,这家公司就停止了向张某发放收益,公司的平台无法使用,分公司更是停止了运营,负责人拒绝出面沟通。  
张某的亲友们都是出于对张某的信任而进行的投资,很多人在交完钱之后甚至连合同和收据都没有,维权都陷入了困难,纷纷找张某要说法,同为被害人的张某一时苦不堪言。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与财富中心之间的委托理财合同关系成立,但是因为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列明的“保本保收益”条款具有保底条款的性质,该条款无效,又因为这条保底条款时该委托理财合同的目的条款和核心条款,保底条款无效导致委托合同整体无效。最终,法院判令财富中心返还张某的投资本金。  
“投资人对于理财公司的资质及能力应当充分评估后做出理性判断,不能只基于对熟人、亲属的盲目信任而轻易投资,不谨慎的态度只会给自己带来人财两失的风险。”丰台法院法官曹蕾提醒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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