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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目理财遭遇涉众型经济犯罪该怎么办

作者: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0-01-06 点击:0
  
经人担保投资理财,平台关闭起诉担保人,法院审理中查明理财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近日,随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的送达,这起保证合同纠纷案落下帷幕。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  
王某经马某介绍与程某相识,参加理财投资说明会后,王某觉得收益可观,便同意投入7万元做理财投资,但要求程某提供担保。  
2017年8月6日,王某作为投资人,程某作为保证人,签订理财投资保证书一份,内容为:“今投理财七万元整(70000.00),保证91天本金返还。如果本金赔了,程某承认自己本人出资赔付,全权负责。”马某、赵某作为见证人在保证书下方“见证人”处签名。同日,王某给付程某现金7万元,程某将此款汇入理财账户上,理财平台帮王某开户,配套金额1万美金。  
一开始,理财看似顺利。2017年下半年,王某获得理财平台返现11000元。  
好景不长,没多久,理财平台便关闭了。王某向程某索要出资款。2018年6月至9月间,程某每月通过微信转账1000元给王某。之后,王某未获得其他资金返还。  
王某索要无果后,将程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55000元。  
诉讼中查明,警方已对包括本案理财在内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立案侦查,程某的推荐人杨某为该案的犯罪嫌疑人。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投资理财,所涉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已由警方立案侦查,故王某有部分款项未获返还而造成的损失,应当先通过刑事追赃途径解决。只有在刑事追赃途径终结且王某不能获得全部赔偿的情况下,王某才可以向其所认为的对其负有民事责任的其他民事主体另行依法主张。目前,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裁定驳回王某的起诉。  
一审裁定后,王某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法官说法:  
本案的主要焦点在于涉众型经济犯罪与民商事案件的程序处理问题。长期以来,先刑后民是基本程序规则。近年来,司法实务界观点发生显著变化,多数民事纠纷与刑事案件可并行处理。但是,对于涉众型犯罪,考虑到社会影响多方面因素,仍需坚持先刑后民规则。  
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29条指出:2014年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2019年1月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所涉人数众多、当事人分布地域广、标的额特别巨大、影响范围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对于受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的以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为被告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正在审理该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受害人的民事权利保护应当通过刑事追赃、退赔的方式解决。正在审理民商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发现有上述涉众型经济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将犯罪线索和有关材料移送侦查机关。侦查机关作出立案决定前,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作出立案决定后,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本案中,理财平台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涉众型经济犯罪,法院依“先刑后民”规则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来源:海安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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