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27在线法律援助网站,这里为您提供关于法律的各种相关知识。
当前位置:首页>票据纠纷>支票

票据律师:超过三个月的时效期间的 丧失对前手的再追索权

作者: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1-05-24 点击:0

案情概述:
A公司与B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2019年1月9日,B公司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背书转让给A公司一张票据号码为*******、票面金额为100万元的可转让电子商业汇票,用于支付货款。该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人、承兑人均为C公司,出票日期为2018年6月15日,到期日为2019年6月14日,收票人为D公司。此前该汇票已经连续背书转让。2019年1月23日,A公司将该电子商业汇票背书转让给案外人E公司。2019年6月6日E公司通过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系统向C公司发起提示付款申请,至2019年7月12日系统显示该提示付款申请处理失败。2019年8月29日E公司向A公司发起非拒付追索,A公司于当日对该非拒付追索同意并予以清偿。
2020年1月14日A公司通过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系统向B公司发起追索申请,后又将该申请撤回。2020年2月27日、3月2日、3月4日、3月13日A公司又相继通过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系统向B公司发起追索申请,交易结果均显示为大于追索权利时效截止日2019年11月29日,交易处理失败。期间,A公司曾于2020年3月5日向C公司发起追索申请,后又将该申请撤回。现该票据为非拒付追索待清偿状态。
另查明,2019年11月21日,某中级人民法院对C公司启动预重整。
庭审中B公司提出,A公司不具有向B公司发起非拒付追索的条件,即使有那其追索票据权也已超过了票据追索时效期间。
 
针对上述争议焦点,法院综合评判如下:
一、A公司是否具有向B公司发起非拒付追索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持票人应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由此可见,非拒付追索是票据法为保护持票人利益而设定的一项特殊权利,它必须要具备承兑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形式要件,即持票人行使该项追索权时必须提供承兑人被宣告破产的法律文书或承兑人被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的通知书。
本案中,涉案电子商业汇票到期日为2019年6月14日,持票人E公司于汇票到期日前的2019年6月6日通过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系统向出票人和承兑人C公司发起提示付款申请,至2019年7月12日系统显示该提示付款申请处理失败的情况下,于2019年8月29日向A公司发起非拒付追索,A公司虽然认可E公司同时向其提供了C公司债权申报通知以及网络上流传的关于C公司债务处理工作的相关信息,但上述材料及网络信息并非C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或法院受理破产及破产重整的法律文书,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1日才对C公司启动预重整,截止本案开庭前尚没有证据证明C公司已被法院宣告破产,故E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向A公司发起非拒付追索时,并不具备票据法规定的非拒付追索的条件,也未见电子系统有承兑人收到付款提示后拒付的显示,因此E公司已丧失对其所有前手的追索权。A公司自愿对台州路桥公司进行清偿,已丧失对其前手再追索的权利。
二、A公司行使追索票据权是否超过了票据追索时效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权利因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其中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应当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的三个月内行使。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在系统办理。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A公司对其前手行使追索应自清偿日2019年8月29日起后的三个月内,即应在2019年11月29日前行使追索权,A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才通过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系统向B公司发起追索申请,已超过了三个月的票据追索时效期间。A公司于2020年2月27日、3月2日、3月4日、3月13日又相继通过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系统向B公司发起追索申请,均因大于追索权利时效截止日2019年11月29日而交易处理失败。A公司提交的与B公司经理陈琨的微信截图,因内容不明确且不符合票据法及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关于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办理流程的规定,不能证明其已在时效期内行使过再追索权。故本案中,A公司向B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已超过了票据再追索的时效期间。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