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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律师|银行以支票出票人账户余额不足而拒绝付款 持票人该怎么办

作者: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1-09-03 点击:0

支票持有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银行以出票人账户余额不足而拒绝受理,那支票持有人如何处理?
 
案例介绍:
原告称与被告C公司有业务往来,双方对账后,C公司向原告开具了案涉两张支票。原告持有的两张中国农业银行支票,编号分别为***和****,出票日期均为2020年6月30日,出票人为被告C公司,收款人原告,票面金额分别为204743元和94800元,用途为货款。 
2020年6月30日,中国农业银行深圳某分行就案涉两张支票向原告出具《支付拒绝受理通知书》,内容为出票人账户余额不足而拒绝受理。 
被告C公司系一人公司,被告龙某系公司唯一股东,持股100%。
为维护自身权利,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C公司向原告支付票据载明的款项29954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起诉之日起,以299543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实际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2.判令被告龙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均由两被告承担。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支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行使追索权。被告C公司系案涉两张支票的出票人,原告作为案涉两张支票的合法持有人在办理支票兑付时因出票人的账户余额不足被银行拒绝受理,故原告主张C公司支付票据款299543元(94800元+204743元)及从起诉之日起计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C公司系一人公司,被告龙某系公司唯一股东,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应当对C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C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票据款299543元及利息(以299543元为本金,自2020年9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清偿之日); 
二、被告龙某对被告C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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