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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时效消灭持票人仍享有民事权利 付款行应支付与票据金额对等的利益

作者: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1-05-25 点击:0

案情介绍:
原告通过背书方式从出票人丁某公司处取得以被告为付款行的票据号为****、*****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面金额为100000元,汇票出票日期为2014年9月23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3月23日。2021年1月,原告向被告提示付款时,被告以承兑汇票过期为由拒付。
于是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票据利益款1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向法院提交了银行承兑汇票1张,证明原告是票据的合法持有人。
被告某分行答辩称:1.被告需在法庭上及庭后对票据进行验证;2.该票据超期向被告提示付款,是因原告的原因导致的,因此本案诉讼费应由原告承担。
 
法院认为:
持票人对票据出票人和承兑人的票据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消灭。因原告未在两年内行使票据权利,该票据权利虽已消灭,但原告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对等的利益。原告取得上述承兑汇票是基于真实的交易关系,且支付了相应的对价。被告作为承兑人,依法应当向原告返还与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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